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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08-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广厦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团股××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广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团股××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938号原告:桐乡××广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东门外亭子桥东堍。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杜××。被告:浙江××团股××司。法定代表人:陈××。原告桐乡市中天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团股××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5年11月16日与原告订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租赁物,截止2009年9月30日止,被告在该合同项下尚余租赁费45391.7元未付,此外尚余扣件10597只未归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45391.7元;归还租赁物扣件10597只,如不能归还则赔偿原告58283.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主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桐乡××广厦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