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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08-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深圳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深圳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幕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深圳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深圳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幕墙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闫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梁超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陆一,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深圳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口中饰大厦。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深圳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幕墙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口中饰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深圳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深圳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幕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深圳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深圳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幕墙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5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实收受理费192.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19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耀世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美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