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麟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8-10-24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魏安礼与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安礼,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15-1号申请人魏安礼,男,生于1950年9月19日,汉族,陕西省眉县人,陕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机械修造厂职工,住宝鸡市新宝路省二建家属院南楼37号。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生,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任该公司法律室主任。魏安礼与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魏安礼于2006年9月6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6年10月20日本案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05年5月29日履行了部分义务,后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故裁定本案中止执行。2008年10月27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养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