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08-10-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自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王自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0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中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国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自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春华,上诉人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