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08-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爱华与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小学南校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华,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小学南校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杨爱华,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杨乾坤,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赵学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小学南校区,住所地西安市。负责人田利华,系该小学校长委托代理人侯战宏,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华诉被告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小学南校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爱华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智人民陪审员 李忠民人民陪审员 何 赫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群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