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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08-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757号原告张某某,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被告郑某某,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扶余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