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三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08-10-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岑金达与珠海市中艾电子有限公司、慈溪市凯迪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中艾电子有限公司,岑金达,慈溪市凯迪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中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晓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德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岑金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猛。原审被告,慈溪市凯迪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珍。上诉人珠海市中艾电子有限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市中艾电子有限公司又以“其公司已与岑金达达成了和解协议”等为由,于2008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珠海市中艾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珠海市中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2007)甬民四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即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吕建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