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威环商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08-10-23
公开日期: 2019-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吾盛研磨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派司钟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金鞍汽车美容有限公司;威海金迪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威环商初字第1793号 原告威海市金鞍汽车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级技术开发区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孙鹏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馨月,威海市金鞍汽车美容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威海金迪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级技术开发区丹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风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威海市金鞍汽车美容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金迪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金鞍汽车美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 卫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军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