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08-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戴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182号原告:戴某。被告:陆某。本院于2008年9月26日受理原告戴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和好,故原告戴某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戴某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