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08-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章欣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吴法仁。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一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欣联、被上诉人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法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一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琼珏(函)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关于你院审理的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吕某因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如下:你院在庭审中仅就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调查,未就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释明、处理,程序存在严重欠缺,导致实体处理不公。你院判决后,上诉人李某情绪比较激动,多次信访。望你院在重审时多做调解工作,妥善处理该案。以上意见,仅供你院重审时参考。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