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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08-10-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孙某、左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刑初字第52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因本案于200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左某。因本案于200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左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27日5时许,被告人孙某、左某至本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71号杭州世之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左某望风,被告人孙某溜门进入员工宿舍二楼一房间,窃得高某放于床脚边的电脑包一只,内有联想旭日C466MT237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684元)及鼠标、数据线等物。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左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抓获,赃物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左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7日起至2008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7日起至2008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潘 波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