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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一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08-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常国俊、西安骏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国俊,西安骏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一初字第1287号原告常国俊,女,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骏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永强,西安骏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佳,西安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西安公安局碑林分局局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常国俊、西安骏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国俊、西安骏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日向本院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国俊、西安骏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国俊、西安骏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国俊、西安骏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蹇 霞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春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