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08-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贾某某,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文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1946年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水县人,西安灯炮厂退休职工。(系原告之父)被告王某,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畅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