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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08-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贾某某,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文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1946年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水县人,西安灯炮厂退休职工。(系原告之父)被告王某,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畅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