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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08-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791号原告韩某某,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某,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董妮娜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