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一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08-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791号原告韩某某,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某,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董妮娜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