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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8-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民生与被告西安市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市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生,西安市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市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初字第83号原告李民生,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位西,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秉权。被告西安市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朋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民生与被告西安市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市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民生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民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1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430元。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寇永利审判员  何 欢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铁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