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4044号
裁判日期: 2008-10-2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陕西兴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小文、赵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兴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小文,赵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044号原告陕西兴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善寺西街68号。法定代表人尹建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继伟,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文,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被告赵勇,男,45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兴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文、赵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兴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