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08-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宁波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971号原告:宁波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平。委托代理人:毛勤、金恬。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益忠。委托代理人:蔡炎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50元,减半收取4,075元,财产保全费2,803元,合计6,878元,由宁波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兰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