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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08-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丁培英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培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丁培英,女,汉族,1953年4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牛仲泉,男,汉族,1949年10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高科广场11-12层。法定代表人夏树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晏,女,汉族,1981年5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县,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培英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丁培英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培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审判员  张建中人民审判员  张发全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