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越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08-10-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刁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越刑初字第690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辩护人范慧慧。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犯诈骗罪,于200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某及其辩护人范慧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6月16日,被告人刁某在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绍兴县永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采用涂改废品收购结算单的手段,将33.5千克废铁涂改成835千克,并以每千克3.7元的单价,从该公司骗取人民币2966元。2、2008年6月20日,被告人刁某在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绍兴县永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手段,将31千克废铁涂改成810千克,并以每千克3.7元的单价,从该公司骗取人民币2882元。3、2008年6月23日,被告人刁某在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绍兴县永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手段,将27.5千克废铁涂改成775千克,并以每千克3.7元的单价,从该公司骗取人民币2766元。4、2008年6月26日,被告人刁某在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绍兴县永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手段,将32千克废铁涂改成820千克,并以每千克3.6元的单价,从该公司骗取人民币2837元。综上,被告人刁某共计诈骗4次,骗得人民币11451元。2008年6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刁某在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嘉会村聚鑫摩托车修配店附近被群众扭送至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灵芝派出所。案发后,赃款均已被追回归还被害单位。以上事实,被告人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表异议,并有证人潘某、施某、徐某证言,搜查笔录、照片,废品收购结算单,扣押、发还清单,绍兴县永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刁某能自愿认罪,且退清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刁某及其辩护人分别据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刁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傅莹莹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