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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鼓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08-10-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长胜与开封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鼓民初字第625号原告刘长胜。被告开封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曹开开,科员,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胜诉被告开封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胜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长胜承担。审判长  郭宗辉审判员  陈志宽审判员  高金友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