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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08-10-2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建新与张永青、丁勇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新,张永青,丁勇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109号原告:沈建新。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张永青。委托代理人:朱泳。被告:丁勇敢。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新与被告张永青、丁勇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建新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沈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1元,减半收取1001元,由原告沈建新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