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181-1号

裁判日期: 2008-10-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宜兴市元陶砖厂与杭州雅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元陶砖厂,杭州雅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181-1号原告:宜兴市元陶砖厂。负责人:史建明。委托代理人:金再有。被告:杭州雅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学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元陶砖厂诉被告杭州雅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元陶砖厂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雅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元陶砖厂撤回对被告杭州雅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0元,合计人民币646元,由原告宜兴市元陶砖厂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