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4680号
裁判日期: 2008-10-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夏某与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680号原告:夏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