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镇民一终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08-10-2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周荣平与笪小峰、笪双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荣平,笪小峰,笪双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镇民一终字第8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荣平。委托代理人屠冰,江苏联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笪小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笪双福。委托代理人张元生。上诉人周荣平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08)句蜀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荣平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荣平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荣平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1034元,由上诉人周荣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黄 苏代理审判员 李书文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旻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