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08-10-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与郑法、何红群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郑法,何红群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99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代表人:王箭。委托代理人:范万兵、毛志峰。被告:郑法。被告:何红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与被告郑法、何红群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法、何红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