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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08-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必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通成运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一般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必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成运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543号原告陕西必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丽,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长春市人,陕西必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上海通成运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权永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上海通成运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必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通成运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一般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必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必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4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