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08-10-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汤建章与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建章,黄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087号原告:汤建章。委托代理人:邬利生。被告:黄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建章诉被告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9月14日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原告邮寄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但该邮件因“原书地址不详”被邮政部门于同年9月22日退回本院。2008年9月24日根据原告电话提供的地址再次邮寄《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该邮件回执于2008年10月7日退回本院,确认原告已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汤建章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