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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08-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严岳雷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刑初字第46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岳雷。因本案于2008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岳雷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应一雷,被告人严岳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5日,被告人严岳雷使用“吕展翅”身份证件申请办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并伪造房产证明提高信用额度。2008年4月1日至5月2日期间,被告人严岳雷使用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进行消费和提现,共计人民币19949.1元。2008年3月12日,被告人严岳雷使用相同手段办理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2008年4月16日至5月5日期间,被告人严岳雷使用中信银行信用卡进行消费,计人民币11967元。2008年4月21日,被告人严岳雷使用相同手段办理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2008年5月11日至5月25日期间,被告人严岳雷使用招商银行信用卡进行消费和提现,共计人民币11441.98元。2008年4月26日,被告人严岳雷使用相同手段办理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2008年5月28日,被告人严岳雷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套现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严岳雷共骗取上述四家银行共计人民币63358.08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出借他人。2008年5月29日,被告人严岳雷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赃款人民币55000元和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岳雷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报案材料、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李某、许至鹏、王某、周某、史某、许某、黄春荣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岳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严岳雷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严岳雷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岳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琦人民陪审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