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08-10-1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鞠小宁与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小宁,刘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186号原告:鞠小宁。被告:刘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小宁诉被告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小宁于200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红霞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小宁撤回对被告刘红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鞠小宁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