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麟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8-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杨玉侠与被告蔡乾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蔡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蔡某某,男,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二○○八年十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已向原告予以赔偿,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剌世民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保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