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30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08-10-17
公开日期: 2020-01-0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分行与郑显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分行;郑显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02民初217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637号。主要负责人:陈丹,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泽阳,男,系该行员工。被告:郑显林,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付欠款本金49990元以及利息、费用、滞纳金(暂计至2018年3月1日,利息35195.60元,滞纳金48510.43元,分期手续费250元,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个人金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信用额度5万元合同相关约定1.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最低1元/月。2.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3.还款顺序为费用、利息、透支取现款,原告可根据需要自行更改还款顺序。透支事实2008年11月25日开始透支,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陆续透支,此时形成透支本金50000元,费用250元。还款事实最后一笔透之后于2016年3月13日还款10元,用于冲抵本金。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49990元透支滞纳金2499.50元透支利息截至2019年1月21日为46207.50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4999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备注因滞纳金在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中具有违约金的作用,原告对同一违约金额逐月多次计收滞纳金的方式于法无据,本案最低还款额应为透支本金49990元,故对滞纳金酌情调整为按记账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计收,即49990元×5%=2499.5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显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99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月21日共计利息46207.54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4999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2499.50元、分期手续费用250元。二、驳回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9.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显林负担(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夏晓峰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陈霄书记员陈伊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