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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08-10-1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198号原告:张某。被告:吴某。本院于2008年10月6日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协议离婚,故原告张某于200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玲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