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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08-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某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安某某被告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17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苏谦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