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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3364号

裁判日期: 2008-10-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人民医院与慈溪市邮政局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人民医院,慈溪市邮政局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3364号原告:慈溪市人民医院,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东路999号。法定代表人:许信龙,院长。委托代理人:范红枫,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邮政局,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3号。负责人:潘志远,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人民医院诉被告慈溪市邮政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慈溪市人民医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褚幼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