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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08-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叶敏君与高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敏君,高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叶敏君,女,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县。被告高莉,女,身份情况不详,系西安市雁塔区瑞格制冷电器销售部户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敏君与被告高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敏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王万民审 判 员  石丽屏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