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08-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叶敏君与高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敏君,高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叶敏君,女,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县。被告高莉,女,身份情况不详,系西安市雁塔区瑞格制冷电器销售部户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敏君与被告高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敏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王万民审 判 员 石丽屏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