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08-10-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周金山与汤晓芬、鲁小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山,汤晓芬,鲁小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092号原告:周金山。被告:汤晓芬。被告:鲁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山与被告汤晓芬、鲁小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山于2008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金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周金山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