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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二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08-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西山与被告西安市供销建材陶瓷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山,西安市供销建材陶瓷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二初字第858号原告:张西山委托代理人:王杰、童娜被告:西安市供销建材陶瓷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佐民委托代理人:田耀斌在本院审理原告张西山与被告西安市供销建材陶瓷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西山于2008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西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西山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炜曦审 判 员  杨晓齐代理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金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