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08-10-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大山艺景旅游策划有限公司与井冈山旅游发展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山艺景旅游策划有限公司,井冈山旅游发展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715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大山艺景旅游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怡。委托代理人:宋俊杰、叶无忌。被告(反诉原告):井冈山旅游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华。委托代理人:谭建琪。委托代理人:宁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大山艺景旅游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井冈山旅游发展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大山艺景旅游策划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井冈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均于200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大山艺景旅游策划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井冈山旅游发展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杭州大山艺景旅游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井冈山旅游发展总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202元,减半收取2601元,由原告杭州大山艺景旅游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364元,减半收取2682元,由反诉原告井冈山旅游发展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瑛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汤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