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08-10-1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根林与陈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根林,陈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691号原告:沈根林。委托代理人:冯祥林,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祥荣。原告沈根林与被告陈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祥荣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根林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10万元。被告陈祥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在2006年12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立借据一份,原告数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和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应该返还借款。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祥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沈根林偿还借款10万元,款付至原告住所。本案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祥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周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