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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08-10-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富阳市远通建筑防水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富阳市远通建筑防水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544号原告浙江富阳市远通建筑防水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银河开发区九龙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俞红儿,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红珍,女,汉族,住武功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4号。法定代表人:金XX,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佐,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科峰,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08年8月19日受理的原告浙江富阳市远通建筑防水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0月10日原告浙江富阳市远通建筑防水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富阳市远通建筑防水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