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08-10-1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1624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赵某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充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季忠诚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姚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