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苏中民二终字第0731号
裁判日期: 2008-10-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孙云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孙云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苏中民二终字第07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中路。负责人袁国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云标。上诉人绍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因与孙云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08)相民二初字第0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又以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08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绍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627元,减半收取为814元,由上诉人绍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 亮代理审判员 沈国栋代理审判员 吴 岚二〇〇八年十月××日书 记 员 俞水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