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1730号原告黄翠兰,退休职工。被告西安汇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兴庆北路48号通视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军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翠兰与被告西安汇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翠兰于2008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翠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翠兰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由原告黄翠兰承担。
审判员 吴养奇二00八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申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