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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08-10-0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浙江省金华市进出口公司与杭州嘉洋纺织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金华市进出口公司,杭州嘉洋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705号原告:浙江省金华市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君。委托代理人:张挺。委托代理人:吕炜劼。被告:杭州嘉洋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唯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金华市进出口公司诉被告杭州嘉洋纺织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金华市进出口公司于2008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嘉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金华市进出口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嘉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金华市进出口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7元减半收取2288.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958.5元,由原告浙江省金华市进出口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放根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