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苏行审监字第099号
裁判日期: 2008-10-0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曹万友与行政许可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曹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苏行审监字第09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原审上诉人)曹万友,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申请再审人曹万友不服南京市秦淮区残联颁发残疾人证一案,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秦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驳回曹万友的起诉。曹万友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宁行终字第212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曹万友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曹万友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再审。本院经审理认为,秦淮区残联为曹万友颁发残疾人证的行为,在未被有权机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之前,应具有法律效力。曹万友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无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其未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施行诉讼,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曹万友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万友的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鸣审 判 员 钱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书 记 员 卢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