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08-01-0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珠海成镐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福光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成镐电子有限公司,杭州福光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14号原告珠海成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现南。委托代理人杜晖。被告杭州福光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荣庭。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成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福光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成镐电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姜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