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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8-01-0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浙江合为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锦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合为针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锦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合为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利生。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县锦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琳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国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合为针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县锦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县锦新服饰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