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执二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08-01-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建岗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杨风宏,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07号。负责人王根荣,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永峰,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风宏,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子长县建筑安装装璜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北段100号。法定代表人韩明,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27号。负责人朱文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杨风宏、被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于2008年元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人民陪审员  赵维忠二00八年元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