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08-01-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陆传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传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陆传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晓钢,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军民中路35号。负责人赵传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传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传新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5元,依法减半收取1,56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新祥审 判 员 寿宝泉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