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08-01-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王金星与上虞市辉煌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王东风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虞市辉煌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王东风,王金星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辉煌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吉林。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风。上述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奇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奇斌。上诉人上虞市辉煌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王东风因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3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虞市辉煌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王东风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40元,依法减半收取1520元,由上诉人上虞市辉煌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王东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微信公众号“”